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现在,对于小微企业的讨论如火如荼,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下面为什么网为您介绍。

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

  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的标准有三种,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三是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每个行业从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方面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各个行业的标准不同。例如: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

  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4]71号文件将标准改为3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更为具体: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从上述文件可以得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即享受增值税减免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享受营业税减免的小微企业只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即可,不论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包括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即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的起征点不再是2万元,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减免。

 

  二、不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1)免征行政事业收费

  法规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由于篇幅所限,附件内容不在此附上,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财税[2014]101号文件及附件。

  (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然,本规定免征的仅仅是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小微企业所持合同仍需贴花。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 2014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

  该部分小微企业享受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前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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