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砍头为什么要选在秋后午时三刻 换做其他时间不行吗

  对古时候砍头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为什么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时候,砍头为何要选在“午时三刻,秋后问斩”?

  在很多影视剧中,古时候的衙门或是君主在判决一个人处斩的时候,总是会说“秋后问斩”。在一般人看来,这就是无稽之谈,因为斩草除根的缘故,很多时候夜长梦多,直截了当的当场处斩不是更好么?

  其实非也,古时候,斩刑是属于大辟,哪怕是在司法容易有黑幕的古时候来说,那也不是那么容易执行的。

  古人对于这种涉及人命的刑罚要审慎得多,之所以会流传至今“午时三刻,秋后处斩”这八个字,并不是没有原因的。那么,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时节与天时

  “秋后问斩”这个词,流传的历史很久,这个词最早在《左传》中出现。古时候的中国作为农业占据主导的大型国家,每年都需要依照时节来进行耕种,古时候的稻种也不像现代这样具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

  与此同时,古时候也没有先进的施肥、除草等保障技术,农民的耕作必须按照严格的时令季节来进行。只有秋天,一般的平民百姓才会有更多的空闲时间,这就是为何选择在秋天处以斩刑的第一个原因。

  有空闲时间的百姓会冲着看热闹的态度去观刑,本来作为死刑,斩首的目的之一就有警示平民,令其了解法典威名不可侵犯。冲着这一点,将处刑时间定在秋天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就是在古时候,古人们是很重视所谓的天意的。古时候生产力和科技并不发达,对于很多现代科技能够轻松解释的现象,在古时候却会被视作神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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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此类无法解释的事件,古人往往喜欢将之称作天意,认为此乃上天安排,不可违逆,例如灾祸、祥瑞、以及瘟疫和饥荒等,都会归于这一类。

  如果有此等大灾荒的出现,君主则往往会先陈述自己的过失,也就是所谓的罪己诏,这是古人迷信思想的体现。在古人看来,一切事宜都应该要顺应天道,得到上天庇佑才有可能成功。

  古时候君王行动之前,都需要安排人手夜观天象,揣摩所谓的“天意”。如果天意不允准的话,就必须要改日或是更改内容才行,强行违背则会在场堂之上公然制造混乱。

  更甚至,违背天意还会引发朝局不稳,甚至于有可能会引起改朝换代,而作为大辟的死刑,则更是要尊重天意。在汉代,将儒学抬高到了正统的董仲舒,曾在自己的著作《春秋繁露》中,留下了这样一段自己的注解:

  “望着天道,所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四时,乃通类也。天人共有。以春为庆,夏为赏,秋冬为刑罚也。”在董仲舒看来,君王的行为应当与四时节令相适应。

  秋冬正好是万物凋零,自然萧条的肃杀之时,此时天地间的肃杀之气极其浓郁,在此时行杀戮之举正合天时,因此,此时此刻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是最适合上天意志的。

  秋冬行死刑不违背天道。如果在春夏时节万物复苏生长之时行杀戮之举的话,则与天时相悖,不适合自然。也正由此,古人才会流传下,“春夏当行赏,秋冬当行刑”这样的说法。

  鉴于这样的天时时节说法,自汉代以来,死刑犯人只会在每年的秋冬进行处决,立春之后不得再执行死刑。这一条规矩就使得古时候本应在十二月就处决的犯人,遇到春天就能再苟活较长一段时间,待到明年秋后才会再次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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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情况下,这一点也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出现,毕竟为案件的详细调查、取证和审理都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也是对无辜受累之人的一种保护,尽可能避免他们因为冤假错案白白断送性命。

  自从汉代以来,“秋后问斩”就被后世的历朝历代所继承,唐朝对汉代所流传下来的律法进行了修订,除了谋逆等所谓的大逆之罪会当场格杀勿论之外,其他的死罪在春夏均不得判处。

  这修订后的规定一直沿用到了清末,在清朝,经过多重审核应当处死的犯人也只能在秋季处死。可以说,秋后问斩在汉代之后均为历朝历代以法律的形式所固定下来,流传至今也就不足为奇了。

  阳气最盛的时刻

  前面讲完了为何行刑的季节会被选择在秋冬两季,接下来还有后面的半句,午时三刻处斩,如果说上面的秋后对应了时节。那么,午时三刻行刑则对应这阴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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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午时三刻在今天所指的正好就是中午12点,并且是中午的大致与12点45分左右,一刻钟大抵相当于现今的15分钟。此时的太阳正当空,也是一天中的阳光最盛,白天最高峰的时候。

  选择此时行刑,大抵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来,根据古时候阴阳思想而言,通过数千年的天象和天意所记载的时间推断出,午时三刻在一天中是属于阳气最盛的时候。

  斩首乃是杀生之事,自然无比凶厉阴鸷,午时三刻开始,地表的气温达到了最高峰值,阳气最盛的时候,选择在此时处决人犯,能够有效地抑制人贩被斩首后产生的戾气。

  也能够抑制因戾气过重而形成的厉鬼,因为在阳气作用下鬼魂无所遁形,也保的监斩官和执行的行刑人员的平安。二来,对于人犯来说,这也算得上是出于人道考量。

  就像现代的注射执行死刑的初衷一样,古人也很重视犯人在受刑时所受到的痛苦,午时三刻的时间乃是正午时分,此时人的困意是最重的时候,更不要说是在烈日之下暴晒眩晕。

  外界的环境因素在行刑时就充当了帮手,对犯人的感官进行了削弱,令犯人在疼痛的感知上会小很多,人的首级即使与人身分离之后,躯体也会在短时间内感觉到剧烈的疼痛感。

  正是出于减小这份疼痛感以及痛苦,才会选择了在午时三刻进行死刑的执行。让犯人能够最为痛快地走向死亡,不必再去经受一些不必要的折磨与痛苦。

  不论是在古时候还是现代,作为立国之本的法律,其权威都是不可动摇的,如果有人蔑视法纪,蔑视他人的生命,随意作践他人的生命,危害国家、危害黎民百姓,那么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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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刑,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刑罚,其存在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些为害社会,为害人民的穷凶极恶之徒,极刑的作用远比其他任何的事物都要有效。

  当然,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执行刑罚的手段也都相对温和。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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