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时候夫妻离异有什么方式,分别都有什么要求?

  在古时候,夫妻离婚的定义就是 “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解读,~

  关于夫妻离异这种事情,其实历朝历代都有相应规定,一般来说分别有休妻、和离、判离三种方式。休妻很好理解,就是丈夫主动休掉妻子;和离则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这与现代法律有些相似;判离则是指官府强制判定离婚,这个不已夫妻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分别来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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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妻:“七出”、“三不去”

  休妻这种事情其实早在周朝时期便已经出现,不过当时的程序极为简单,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中一声,再由专门长官婚姻事务的衙门“媒氏”进行记录便可。而且,这时期的男子休妻也几乎不需要什么理由,这无疑会对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从汉朝时期开始,男子想要休妻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法定理由才可以,这便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七出”,这个最早见于《大戴礼记·本命》。其指出的七条休妻理由主要指一下七点:

  一为“不顺父母”:也就是说不顺从,不能很好的照顾公婆,这将会被判定为“逆德”,丈夫可以以此为由休妻。

  二为“无子”:主要指妻子不能生育,没有办法传宗接代(古时候普遍认为不能生育是女方的问题)。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自然成为了一条重要理由。

  三为“淫”:也就是说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出”应该是我们听到最多的休妻理由

  四为“妒”:这个主要指妻子嫉妒心理极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妨碍妻子纳妾、宠婢之类的。

  五为“有恶疾”:这个不难理解,主要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恶性传染病,这样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饮食和对祖宗的祭祀,这在古时候被认为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

  六为“多言”:主要指妻子话多,古人认为女子多话就会挑拨亲戚关系。

  七为“盗窃”:在古时候,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就失去了财产权,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认为是盗窃行为,违反了“义”。

  “三不去”则为女性提供了有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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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时候,只要妻子犯了以上七条中的任意一条,丈夫便可以以此为由将其休掉。不过,在“七出”的规定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一旦妻子满足以下三条中的任意一条,那么丈夫便不得休妻。

  无归所不去:也就是说妻子的娘家已经没有人了,妻子一旦被休将无处可去,没有生活来源。

  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丧期的妻子,丈夫不允许休妻。

  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说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之后不允许休妻。

  大多数朝代沿用了“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在汉朝之后,被历朝历代普遍所接受,之后的朝代均有相关规定,且基本内容保持了一致。不过,唐宋规定“有恶疾”和“淫”是必去的,而明清则规定只有“淫”属于必去。

  和离:古时候大多为男方主动提出

  这个与现代的协议离婚有些相似,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离婚。如果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便可以不需要满足以上“七出”规定,这边被称为“和离”。不过在古时候社会当中,其大多为男方提出。

  “和离”始建于唐朝,《唐律·户婚》中有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个是指,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在商议之后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便不需要问罪。在夫妻双方(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之后,丈夫需要签订“放妻书”作为证据,然后双方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唐、宋时期风气较为开放,对于妇女改嫁之事并不反对,因此虽然该条仍然大多为男方率先提出,但女方并非没有这种权利。最典型的,恐怕就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当时的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离婚请求,可见这在当时并非什么新鲜事。

  判离:“义绝”、“断离”

  官府判离分为“义绝”和“断离”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属于强制性离婚。

  1、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而被断定为“义绝”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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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三是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五是欲害夫者;

  六是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妻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不自动解除,官府不仅会强制性解除,而且会进行惩处。《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个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法庭判决,不过这项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一是“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朝也有类似规定。

  二是“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三是“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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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婚约。唐朝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但又另外许配给其他人,且已经与第二个男子成婚,那么便判定女方与丈夫离婚,而归于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于后夫。

  2、
妄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年龄幼小诈说已经成年,身有病症却诈说身体健康。另外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身有疾病或残疾,却让其他人冒充。一旦犯了“妄冒”,如果双方没有成婚,那么便取消婚约;而如果已经成婚,则判定离异。

  3、违反“一夫一妻”。古时候法律规定每个男子只允许有一名正妻,严禁一夫二妻。一般情况下,一旦违反这一条,便会判定男方与第二位妻子离婚,且会对男方进行惩处,惩处力度历朝历代各有不同。

  4、婚姻违法的。这个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定其离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缔结婚姻的,例如强夺他人妻女、奸占他人妻妾之类的。

  综上所述,古时候虽然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很多,但大多都是为了保护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权普遍高于女权的古时候,女方想要主动提出离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而且还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较为强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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