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猪笼是怎么回事?古代女子出轨有哪些刑罚?为什么男的没有?

浸猪笼是怎么回事?

浸猪笼是怎么回事?古代女子出轨有哪些刑罚?为什么男的没有?

如果在古代一个女子在婚前(订婚)或者婚后,对她的未婚夫或丈夫不贞,并与其他的男的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猪笼,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编成的笼里然后丢进水里活活淹死。

在旧社会,如果发现女子与其他男子关系不正当,或者女子背着自己的丈夫在外面与其他男人调情,就可以报给村里或者其他基层的长老会,或者非常有威望的长老,一旦被确认成为事实,男的就会被乱棒打死,女的就会被放进猪笼扔入河中淹死。

男女有不正当关系,男子也有浸猪笼一说,一样是很多影视剧中都表现。

浸猪笼是怎么回事?古代女子出轨有哪些刑罚?为什么男的没有?

为什么要选择浸猪笼呢?因为浸猪笼其大致是指被浸的男女猪狗不如、如畜生一般,此行为亦等於咒骂二人死后再世投胎亦不得为人。在封建社会,死后堕入畜生道是非常恐怖的。

古代女子出轨有哪些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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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猪笼是让你寻求解脱,相比于其他刑罚这还算温柔的。古代女子出轨还有哪些刑罚呢?

1:骑木驴

使用这种刑具,一般需要被剥光衣服捆绑在这种类似马鞍的刑具上面游街。鞍上的近尺许的木制阳具插入女人的阴道直抵子宫,随着驴子的奔走木制阳具开始在女人阴户中前后左右搅动,捣毁不贞女子下体,随之而来的是撕心裂肺的惨叫和血流成河。遭遇木驴刑罚的女子,不死也残。

2:烙片

辽代文物,用以对违命反抗的宫女或妓女进行惩罚。烫在那个敏感地方,把那地方烫封口,叫“幽闭”。古史传说和史籍上都说起源于纣王时期,由妲己发明。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平常我们被开水稍微烫一下就觉得好痛,更何况是用贴片把阴部烫封口,让那个地方永远地封闭起来,看你还怎么偷情。

3:牛筋刑鞭

妓院的老板打妓女用的刑具。顾名思义,就是打人的鞭子,不过这个鞭子比较结实,打在身上也比一般的鞭子要痛。相对于其他的来说,鞭刑还算是比较人道的了,好歹被打后只是一些皮外伤,过段时间就好了,相对来说也没有其他的刑罚那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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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贞洁带

这种铁裤衩即为古代女子的贞洁带。丈夫外出时,怕妻子偷情,用这样的铁制品或铜制品锁住妻子的阴部,让其无法与别的男人发生性行为。体现了古代男性对女性的禁锢,表明女性不过是男性的财产。

5:夹手指

这是中国历史上专门针对女人的刑具,将被怀疑与其他男人有染的女人四根手指置于刑具当中,大力压挤。十指连心,随着指骨的断裂声和一盆盆凉水泼醒后的反反复复,一般女人都挺不过去。估计一般的男人都撑不过去,更何况是古代柔弱的女子。

除了这些,还有很多对女性身体进行摧残的刑具。不得不说,古代女子对女性的贞操看的很重。可是,为什么女性就必须为一个人守身如玉,而男性就可以三妻四妾甚至还可以嫖妓呢?男性不中有什么惩罚方式。

为什么男的出轨没有惩罚呢?

古代男性为什么可以拥有三妻四妾,其实是当时的社会文化决定的,女性是男性的附属物。在男尊女卑的时代,只要不和有妇之夫在一起就行。

古代男性通奸有什么惩罚?

浸猪笼是怎么回事?古代女子出轨有哪些刑罚?为什么男的没有?

以下是各朝对通奸的惩处:

1、秦朝:

秦朝的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2、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3、唐朝:

而唐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的文明程度也在进步。于是,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4、宋朝: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5、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国的皇帝中,更欣赏秦始皇。于是,他来了个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扬"国粹",严打重罚。于是他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看来忽必烈的后裔们更喜欢肉刑,他们从肉刑中能获得更大的满足。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对于常处于被动的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监刑者和观刑者在这种场合一定是很惬意的。

6、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却望而却步,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国外女人犯通奸罪遭斩首

7、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尽管中国这块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换代,然而自秦汉以来的"国粹"却依然故我,巍然不动,这倒也是一个罕见的奇迹。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这里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规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是不准"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礼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或划归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女人绝不能有其独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恶,更不用说独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卖给任何一个人,唯独不能给她喜欢的人! 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退位,中国总算有了一点觉醒。

8、民国:

通奸罪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9、新中国:

然而,直到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中国人对这一问题本质的认识花费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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