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人的腰围按尺算

  中国人习惯用市制,然而市制的历史并不长。国内商业造成的混乱、中央政府长期软弱、帝国主义的强行干涉,共同造成近代中国统一度量衡的动力。1929年一个完美的市制公制换算方案奠定了市制基础,让我们沿用至今。然而最重要的是,我们曾经不得不被迫使用这套计量方案。那么为什么人们说到自己腰围时,挂在嘴边上的仍然是“X尺X”?为什么网为您解答~
为什么中国人的腰围按尺算
中国独有的度量衡系统
  市制单位虽然被国家“逐步淘汰”了几十年,却仍然坚挺在日常生活中。相比于千克、厘米等中小学教育中使用的单位,人们仍然偏爱“一亩三分地”、“二尺一裤腰”、“能喝一斤喝八两”之类的表述。只有在对外贸易或毒品交易等特殊领域,人们才会倾向于使用普世的公制单位。
  而那些所谓的传统市制单位,与西方公制单位的换算又异常方便:1市升正好是1立方米,2斤恰好等于1千克,3市尺又刚好等于1米(公尺)。
  这当然不会是因为东西方的群众碰巧想到一块去了。市制单位虽深入人心,其历史却相当短暂,且与西方的影响密不可分。而现行“斤两尺寸”的全国性普及,就更加晚近了。
 
混乱到无以复加的大清国度量衡
  中国很早即有过全国性计量单位的记录。两千年前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事迹,就和“书同文”、“车同轨”等秦政一起,成为了中国作为统一国家形态的完整文明体的象征。这一文明体长达两千年的历史,正是近现代中国民族自豪感的主要源泉。
  然而,在度量衡记载较为清晰的清朝前期,中国人的计量单位就已经一塌糊涂了。
  从顺治年间开始,刚征服关内而急于征税的满人朝廷便开始着手整理全国度量衡。到了康熙时期,这位热爱科学的皇帝还亲自按照古老的黄钟累黍法测量尺度(查看大象公会往期文章《当欧洲人用脚丈量世界,我们用什么》)。但他对古尺的推算并不成功,得不到文献和考古学发现的支持。到他的孙子乾隆帝当政时,还故意将斛的深度生生减掉一寸,以示爷爷圣明,并没有计算错误。
  除皇帝外,清朝的各部也曾尽力统一过度量衡,由户部确定度量衡工具的大小和样式,再由工部制作推广,用作税收和市场的基准。然而,这一做法也没能成功,各计量单位甚至在政府内部都没能被统一起来,更不要提和广大商人农民工匠乃至基层官吏见面了。

测量工具的出现
  以长度测量为例,政府明明法定了营造尺,用于建造宫殿房屋和收税及物品征用;但到了裁衣服和丈量土地时,政府又认可民间的裁衣尺(35.5厘米)和量地尺(34.3)厘米,还给出官方比率,规定裁衣尺9寸等于营造尺1尺。
  民间各行各业测量长度的用尺就更加五花八门:木匠有鲁班尺,香行有高香尺,行船有海尺,北京绸缎商在江南采购时还有织缎尺;各地通用的尺子也各有不同,比如宁波尺、天津尺、广尺等。曾有西方人在中国统计各种尺度,结果发现了共计84种尺,最长达42厘米,最短为28厘米,差距极为悬殊。
  容积测量方面,官方虽然规定了斗斛的形式和容量,但实际操作起来却还是五花八门,如收兑漕粮有漕斛,储备军粮有仓斗,加上关东斗这种地方性的流行量具,都是大小各异。民间操作就更加混乱,与斛口窄小难于作假的官方铁斛相反,民间的木斛是在大的一端开口,这样借出粮食时在斛口刮一刮,收入粮食时再在斛口多装一装,一进一出便能赚上不少。
 
最为混乱的还是重量
  除了货物之外,国家货币白银也要称重流通,而各地的称重标准又大不相同。清代官方衡器计量为库平两(约37.3克),在日常收费中用的却是民间的市平两(即公用秤),1市平两相当于库平两的9钱6分4厘,差距颇不小。此外还有漕平等行业单位、湘平等地方单位,就连官方自己称重银两都是五种秤换着用,换算极为复杂。
 
洋人对中国度量衡的混乱亦有贡献
  19世纪40年代第一轮中外签约风波后,英美法俄等国商人均有抗议中国度量衡乱象。到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西洋各国在通商章程中都设专款规定,以其本国的度量衡标准为与中国的换算标准,“海关度量衡”由此诞生。主要分为三大类:英国、美国、丹麦、比利时与中国海关折算时用英制,法国、意大利用法制(即公制),德国、奥匈用德制,后来也都改用法制。
  大体来说,英制、法制都较中国海关原来使用的单位有所扩大,比中国政府自己使用的单位还要大出更多,1海关斤合605克左右,1海关两合37.8克左右,1海关尺合35.8厘米左右。由于各国报关时均按照海关度量衡计量、缴税,入关后又按照官方乃至民间度量衡计量售出,两边均有大量赚头。
  清代激起外国商人不满的单位混乱局面,也并不能说明清政府无能或者懒惰,而是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的经济现实和“客观经济规律”。在交通不便利、安保措施不完备的条件下,中长途的大宗商业贸易除采购外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商人们就需要在计量器具上做些找补。
  一般来说,越是区域大的商业中心,计量器具在同一类的序列里就偏大,而越是偏远地区或者某类商品的零售末梢,计量器具就偏小,商人即可通过批发零售之间商品数量的差异赚取利润。
 
艰难的民国度量衡统一之路
  纷杂的度量衡,是如何走向标准化的呢?随着国际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民国从建立不久便开始着手建立起统一的计量体系,希望能在沟通国际的同时,不致冲击到民间的使用习惯。
  早在1915年,北京政府就颁布了《权度法》,以中西两套计量体系并存的方式,鼓励培养民众使用公制,准备最终以国际公制统一全国度量衡。但在军阀割据时期,这种法律注定只是空谈。
  北伐结束后,上海成为了国民政府的财政之本,当地市场的稳定关乎到国民政府的统治根基。而度量衡的混乱,很快就给上海的商业市场带来了麻烦。
  1927年,随着国民革命军攻入上海周边地区,当地的米价随战乱暴涨起来。商人纷纷以“大斗进小斗出”的方式牟利,将当时买米用的量器“斛”缩小,以迫使市民如吃自助餐般“少量多次”地买米,是为上海米业的“轻斛”问题。
为什么中国人的腰围按尺算
  随着米业市场乃至整个上海商业的震荡,国民政府很快就将度量衡视为关乎上海经济问题和国民政府命脉的大事。与此同时,上海的一批群体团体——如鱼业公所、蔬菜公所、水果公所、米业公会等——也纷纷要求统一度量衡,各地政府还提出了各色各样的方案。国民政府遂将收到的各种度量衡统一方案交给工商部审查。
 
  到1928年初夏,国民政府最终接受了后一种方案,并确定了具体的“一二三制”,大体上就是我们所熟悉的中国市制——1市升等于1公升(1000立方厘米),2市斤等于1公斤(即1斤为500克,1斤为16两,1两位31.25克),3市尺为1公尺(1尺即33又1/3厘米)。相比之下,清代的营造库平制的度量衡分别为1尺合32厘米、1升合1035立方厘米、1斤合596.8克,换算起来要困难得多。
 
  国民政府确立的“一二三制”市制系统不仅与传统度量衡差距甚小,符合民众使用习惯,且与国际公制换算简单明了,“一二三”的换算公式朗朗上口,便于推广。
 
  这样一套简明的体系,也遇到了质疑。最主要的是在长度单位上:工商部的吴承洛力推1尺等于1/3米的方案,结果因1/3为除不尽的循环小数而遭到质疑。吴承洛则认为,一二三比例的换算效果最佳,如边长1市尺的正方形面积按公制算为1/9平方米,相应正方体的体积则为1/27立方米,全以分数表示的话,就不会造成麻烦。
 
  其他支持“一二三制”的专家也认为,三分公尺法将1米分为30寸,则可以1市尺取其中10寸,1分米则取其3寸,一把尺子既可以量公制也可以量市制,比其他人提出的“1/4米方案”、“3/10米方案”、“4/10米”方案等都要好用很多。而且,这样制造的误差可精确至千分之一公分,比美国权度标准法的标准尺误差三十二分之一英寸还要低上不少。
 
  不过,国民政府在执行“一二三制”时,并没有像工商部建议的那样,在主辅单位之间搞简单明了的十进制换算,而把斤两间的比率定在了1比16。这种符合民间传统的做法虽然跟“一二三制”不甚协调,但极易推广,不但在中央政府控制的海关、税收等部门得到实行,在各省也有不同程度的推广。
 
  不幸的是,国民政府没过几年便内忧外患缠身,到1949年退守台湾为止,有效统治全国的时间还不到的一半。“一二三制”的度量衡标准,自然也没能得到彻底的推广。
 
最后的统一
 
  一直到1949年以后,中国才有了“举国一致”的度量衡制度。而与清政府、民初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等一连串的失败努力相比,1949年后的成功从何而来?
 
  不妨先回顾一下那些放倒了大清国和民国政府的重大障碍:他们未能建立统一度量衡所必需的强势中央政府,只能任由人民群众在度量衡上胡来;他们要配合国际使用习惯,脱离不了西方的那一套;最重要的是,中国国内商业贸易的多样性特征,使得度量衡的混乱几乎成为必然。
 
  1949年后的中国则不再有这样的障碍。西方的影响被完全剔除,等到中国自力更生以后,更是几乎脱离了国际贸易体系;中央政府的力量空前强大,能把统一的计量单位推广下去——195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以公制为中国基本计量单位,保留人民习惯使用的市制,并将市制的16两为1斤改为10两为1斤。从此以后,市制全部转变为十进制度量,并与公制完美换算。
 
  面对最大的障碍——复杂纷乱的国内商业贸易,新中国也给出了完美的解决方案:把所有商业都取消掉就行了。1954年成立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大大小小的供销社开遍了中国的每一个村庄,城市的商业也被全部转归国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社与国营商店成为了商业体制的螺丝钉,每一笔交易、每一次称量,都必须在国家的手心里进行。当国家控制甚至生产了人们使用的每一杆称和每一把尺,统一尺寸斤两这种小事简直如探囊取物般轻松。
 
  后来的中国也未能再重复这样的壮举:到1984年时,国务院曾规定要逐步淘汰市制单位,希望在1990年能够完全使用公制。这一宏图至今未能实现,人们说到自己腰围时,挂在嘴边上的仍然是“X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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